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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物流”在中国
作者:56zg |来源:物流时代 |发表时间:2011-1-17 10:39:42 |点击次数:3455

我国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由此延伸出来的“金融物流”创新业务,也逐渐显现出清晰脉络,其未来发展趋势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所在。

 

  “金融物流”的概念起源于动产质押。在业内,对于动产质押融资及其监管,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解释。对于出质人,是提交质物获借款;对于质权人,是占有质物发放贷款,即质押融资;对于物流企业,则是对质物实行占有和监管,即动产质押监管。由此延伸,与供应链各环节相关联的金融服务,银行称其为供应链金融,而物流企业称其为“金融物流”或“物流金融”。事实上,这种定义并不科学,因为我们分不清它是为金融行业服务的物流,还是为物流服务的金融。

 

  由此带来一系列的术语问题。例如以未来货权做质物的活动,银行称其为先票后货,以既有货权做质押的,叫做先货后票。而对监管企业来说,先票后货被称为保兑仓业务,两者的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银行实施占有权。同样是先票后货,在使用信用证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施监管的业务叫信用证项下质押融资监管,也有人称其为进出口监管。

 

金融物流意义重大

 

  虽然定义不十分准确,但金融物流仍具有重大意义。金融物流把物流活动引入金融业务,使贷款有了安全阀门,使借款企业得到了所需的资金,使物流企业增加了服务产品,这显然是取得了可观的“三赢”效应。更重要的是,它填补了我国担保体系的一个空白。物流创新和金融创新一起,为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出路。而在此之前,企业要想获取贷款,必须有担保,担保方式有信用担保、互保和不动产抵押担保。但信用担保只适用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而且企业互保使守信的一方要为不守信的一方承担巨大债务。此外,不动产抵押担保又使银行攒下了很多的坏账,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要取得贷款很难。动产质押融资则解决了这一难题,使众多中小企业获得银行授信和贷款。

 

  目前,在我国颁布的法规中,有多部涉及到金融物流业务活动,如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物权法等,基本上能保证金融物流的正常运行。尤其是物权法,对质押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质押协议要采取书面形式;质权自交付质物时成立;质权人负有财产保管的义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赔偿,权力质押要登记等。

 

金融物流的演变历程

 

  尽管有关金融物流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但在我国,金融物流的业务实践却已有十五六年的历史。

 

  较早的质押融资是贸易商出于借款的需要,将存货出质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占有该批货物,并把一定数量的资金贷给出质人(在旧中国,一些银行常有自备的仓库,其中一项功能就是保管质物)。由于现今银行业的营业范围限制,占有质物的工作便由银行委托给物流企业,三者的权利、责任、义务由此分明。当出质人以未来货权作为质物时,银行为了安全,便把贷款直接付给出质人的供货人,供货人根据与出质人的买卖合同,将货发给银行指定的监管人,这就使当事人由三方变为四方。出质人付余款便可提货,金融物流业务便有了保兑仓的形式。当贸易商需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时,金融物流又演变为信用证项下质押监管。当物流企业在货物流转的全过程实施监管时,便演变为供应链金融业务。

 

  其实,不仅银行可充当质权人,一些有资金实力的工商企业也可以充当质权人。例如,甲企业需采购一批货物,乙企业在收取其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向供应商采购该种货物,货物处于物流商的监管之下,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货款,乙企业通知物流企业放货。这种模式被称为贸易性融资监管。

 

金融物流的发展特点

 

  随着金融物流业务的逐步推广,其发展特点和推进脉络逐渐清晰。首先,金融物流业务增长速度快,据统计,其年均增长速度为100%。2009年,中储、中远、中外运三家企业的金融物流业务量均在500亿货款以上。

 

  其次,金融物流业务模式朝多样化发展。在大类别上目前可分为动产质押,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三类。动产质押又分静态和动态两种,权利质押分仓单质押和提单质押;这里的权利质押均以真实存在的货物为基础,均为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

 

  此外,目前参与金融物流业务的企业逐渐增多,竞争激烈。质权人方面,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都在开展此项业务,从最新动向看,一些工商企业也开始作为质权人出现。监管人方面,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物流商、贸易公司等纷纷参与进来。在市场细分上,有的专做煤炭、油品监管,有的专做汽车监管等,大家在各自熟悉的领域内开展业务。

 

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随着金融物流业务的发展,不少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例如竞争手段问题,不少参与者侧重于增加服务和降低价格,使得监管收入水平下降。还有,金融物流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主要表现为诈骗案件频发,犯案者中有物流公司、出质人,也有银行中的工作人员。此外货权认定失误,货物品质价格认定失真,协议不规范、不严密,质物选择不当,内部控制力不够,道德风险等问题也开始暴露。这些风险已经造成质权人和监管人的实际损失。

 

如何规避金融物流的风险?

 

  首先,进入该项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尤其是监管人的资质认定需要规范。物流企业看管货物,无异于银行看管钱,没有准入门槛,另两方当事人的权益不能保证。

 

  其次,应该逐步制定金融物流业务标准,包括术语要统一,合同要规范、流程要一致等。目前这方面的标准立项迟迟得不到批准,这就造成了物流企业拥有几十个银行的合同版本,内部管理存在困难。

 

此外,金融物流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尤其是法官对该类业务的理解应该统一,否则,法官们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物流企业要求过于苛刻。在已经发生此类诉讼案中,法官们总是偏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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